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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明高与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高,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84号原告胡明高,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桥路53号5-4-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仁渝,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仁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高与被告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高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明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高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谋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