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00137号原告张某。被告秦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20005年12月26日育一女秦楚妍,2008年9月11日育一女秦楚芸,因2015年8月双方吵架被告动手,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大女儿秦楚妍(2015年12月26日出生)归被告抚养,小女儿秦楚芸(2008年9月11日出生)归原告抚养。3.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盖有二层上下各三间砖混结构楼板房(价值20万元),最东边上下一间房(约250平米)归原告所有,其他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孩子尚小,双方感情还可以继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育一女秦楚妍,2009年育次女秦楚芸,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12年因被告父亲生病,原告带孩子出游引起被告不满,夫妻产生矛盾,2015年7月又因原告擅自将存款借给他人,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8月到9月被告给异性发短信��起原告猜疑,2015年十一月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元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双方确乏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勤于沟通,尤其是原告要从自身缺点改起,遇事多与被告商量,被告也应多关心原告,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要求与秦某离婚之诉请。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