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审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谢兰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谢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276号。法定代表人:林增丰,局长。被执行人谢兰香。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食药监行罚(2014)12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谢兰香缴纳罚款5000元的内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永食药监行罚(2014)12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0月29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详见没收物品凭证及没收清单);2、罚款5000元。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谢兰香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永食药监行罚(2014)1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