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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青县豪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蛟龙、李文、王会、高平、周成国、闫少海、王军、高青福信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豪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蛟龙,李文,王会,高平,周成国,闫少海,王军,高青福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豪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蛟龙,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建设街居委会13号。被执行人李文,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建设街居委会13号。被执行人王会,女,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曹县人,住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建设街居委会13号。被执行人高平,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黄河路105号1号楼2单元401号。被执行人周成国,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木李镇16号。被执行人闫少海,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木李镇6号。被执行人王军,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黄河路111号。被执行人高青福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龙虎村。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豪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蛟龙、李文、王会、高平、周成国、闫少海、王军、高青福信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蛟龙、李文、王会、高平、周成国、闫少海、王军、高青福信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豪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豪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1319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豪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