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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解英与王解刚、王解治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解英,王解刚,王解治,王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王解英,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解刚,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解治,葛洲坝电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解梅,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4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解刚,王解治、王解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夹湾路4-307、4-308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的房屋过户至王解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秋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