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英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英某,居民。被告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英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英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英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