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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头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和龙市头道镇青龙村村民委员会与和龙市林业局长仁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头道镇青龙村村民委员会,和龙市林业局长仁林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46号原告:和龙市头道镇青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王义连,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美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艺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龙市林业局长仁林场,住所地:和龙市。负责人:方伍允,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金得福,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头道镇青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和龙市林业局长仁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头道镇青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龙市头道镇青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