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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健业诉李英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业,李英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张健业,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斌,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占,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希勇,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光,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业与被告李英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张健业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雅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