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奚锦善与赵林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锦善,赵林冲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奚锦善。被告赵林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奚锦善与被告赵林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奚锦善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奚锦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奚锦善负担。审 判 长 沈 辉审 判 员 高梁健人民陪审员 周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