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林燕萍与陈清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654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萍,陈清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654号原告林燕萍,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清澈,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燕萍与被告陈清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林燕萍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