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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5)第84号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长友、检察员曲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石桥市某某洗浴一部工作期间与经理牛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手持尖刀在某某洗浴一部门口,将牛某某腹部扎伤。后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的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石桥市某某洗浴一部工作期间与经理牛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手持尖刀在某某洗浴一部门口,将牛某某腹部扎伤。后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的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牛某某物质损失人民币10.5万元,取得被害人牛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是大石桥市某某洗浴中心的服务员,在大石桥市某某洗浴一部工作。2014年11月3日16时左右,我同事说,经理牛某某让他问我是吃晚饭时在食堂把剩饭剩菜倒掉了,我说我就往地上扔烟头了,没倒饭菜。我就去找经理牛某某评理,我对牛某某说,有什么事情直接跟我说,为啥让一个服务员跟我说。牛某某张嘴就开始骂我,我就管他要身份证复印件,然后我就回宿舍了。到了宿舍后我就给牛某某打电话说我不干了今晚在单位宿舍住一晚,经理牛某某说不行,电知就挂了。当时我非常生气,就拿了宿舍同事的一把水果刀出去找经理牛某某,大约19时20分左右,我到了某某一部洗浴中心,看到经理牛某某在洗浴中心门外找电话,我当时没想扎他,就想拿刀吓唬他一下,经理牛某某扯住我不让我走,我一激动就用刀扎在他的腹部,之后我就跑了。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是大石桥市某某洗浴一部经理,2014年11月3日17时左右,我们某某洗浴员工食堂吃饭,我是最后去食堂的,有的员工跟我反映新来的服务员张某某倒饭并将烟头扔在食堂地上。我知道服务员张某某是孙某某介绍来的,我吃完饭后,就找到孙某某,让孙某某跟张某某说一说。大约18时左右,我在一楼和吧台里的人聊天,这时张某某过来跟说,有什么事直接和我说,干什么还找孙某某,我说你是孙某某介绍来的,刚来不少规章制度你懂,我让孙某某和你说一下。张某某就说他不干了,就到吧台去要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录职表,吧台员将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拿到手就撕了,然后就走了。大约18时30分左右,张某某又来了,他说还有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没拿走,我告诉他就收到他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多了也没用。张某某就又走了。大约是19时20分左右,我正在某某洗浴一楼大厅和服务员聊天,这时我对象来电话了,当时大厅里人多,我就拿手机到洗浴门外,在转门旁边接电话。这时我看见有一个人奔来了,拿刀扎我,我本能的一闪,就闪过去了,这个人又用刀扎我肚子,我就用手推那个用刀扎我的人,我一看是服务员张某某,他又用刀扎我,我就用手挡,然后张某某拿刀就跑了。我痛的受不了就倒下了,吧台员打110报警,并找陆合医院急救电话,大伙将我送来了陆合医院。3.证人乔某某的证言:我和张某某一起到某某洗浴缸一部去上班的,刚干了一天。2014年11月3日下午18时左右,张某某就说不干了,到吧台要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录职表,刘某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当场就撕了,并对我说让我好好干,然后就走了。大约19时20分,我和刘某、孙某某、王某某经理牛某某在某某洗浴一楼大厅呆着,这时经理牛某某来电话了,牛某某就走出洗浴中心转门,在转门的旁边接电话。这时张某某来了,我就看见张某某拿了一把刀,扎牛某某,牛某某用手挡,当时也没看清张某某扎没扎着牛某某,然后张某某拿刀就跑了。牛某某用手捂着肚子,后来倒在地上。4、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某某洗浴中心负责拿鞋的。2014年11月3日19时20分左右,我在某某洗浴一楼大厅呆着,这时经理牛某某的手机响了,牛某某就在转门旁边接电话。这时下午被辞退的张某某拿刀走到牛某某旁边,照着牛某某肚子就扎了一刀,牛某某就用手挡,张某某用刀又扎了几下,不知扎没扎到,然后拿刀就跑了。我们大伙赶紧出去,牛某某用手捂着肚子,后来倒在地上。吧台的孙玉霞就打电话报警,然后又挂陆合医院的急救电话,不一会120的救护车就到了,大伙将牛某某抬上了救护车。5、证人刘某的证言:我在某某洗浴一部当吧台员。2014年11月3日18时左右,在某某洗浴干了一天的服务员张某某从楼上下来到吧台,说自己不干了,让我将录用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给找出来,我一边给他找表一边劝他,我将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找出来给了他,张某某拿到手当时就撕了,然后张某某就走了。大约是19时20分左右,我和孙玉霞、乔天伟正在吧台里呆着,洗浴经理牛某某手机响了,牛某某就到门外接电话,就在转门旁边打电话。这时张某某不知从什么地方出来的,手里拿了一把刀,到牛某某跟前照着牛某某的肚子上就扎了一刀,牛某某就用手挡,张某某又比划了几刀,不知扎没扎着牛某某,然后张某某就跑了。牛某某用手捂着肚子,不一会就倒下了。6、证人孙某某证言:2014年11月3日19时20分左右,我和乔某某、刘某都在某某洗浴中心一楼吧台站着,经理牛某某也在一楼大厅站着。这时牛某某的手机响了,牛某某就走出某某洗浴转门,在转门旁边接电话。这时下午被辞退的服务员张某某走到牛某某跟前,拿出尖刀照着牛某某的肚子就扎了一刀,牛某某就用手挡,张某某又拿民扎牛某某,不知扎没扎到,然后张某某就跑了。等我们出来,牛某某双手捂着肚子,然后就倒在地上了。我马上打110,然后打陆合医院急救电话,不大一会救护车到了,大伙将牛某某抬上救护车。7、大石桥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8、大石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的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9、赔偿协议、谅解书。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国泰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