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游慧彤与沈阳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慧彤,沈阳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261号原告:游慧彤。被告:沈阳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慧彤与被告沈阳市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慧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审 判 员 雷 凯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