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李某某,女,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吉某某,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