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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8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雨莲与路鱼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298号原告杨雨莲,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路鱼平,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杨雨莲与被告路鱼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郭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雨莲、被告路鱼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雨莲诉称,原、被告通过换亲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天生残疾,并且原告患上类风湿性关节炎需要治疗,但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以没钱为由拒绝给原告治疗。此症状为全身关节疼痛,日常吃饭行走都困难,被告一直不管不问。2001年原告不堪忍受,在被告哥哥的照顾下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看病,在治疗过程中认识郭某某,后随郭某某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生活一段时间,后回到郭某某老家沙峁镇生活。原告于2013年向神木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被告以重婚罪自诉原告,原告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的离婚的案件按被撤诉处理。原告当时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换婚的方式与被告结婚,且原告一直患病在身无法得到医治,加之原告与被告已分居17年之久。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告杨雨莲与被告路鱼平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及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于1993年1月31日登记结婚。被告路鱼平辩称,本被告现不同意离婚,原告杨雨莲与被告共生育两个子女,现在一个女儿在被告身边,另一个女儿被告对其下落不清楚。另外,原告因患乳腺癌,被告在2013年4月份为其积极治疗,原告离家20年之久,被告对其下落一直不明,即使被告想起诉与其离婚,也无法实现,本被告要求原告进行赔偿。被告路鱼平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庭审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两女。原、被告自1997年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存续的标准。原、被告分居已达18年,原、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本院认为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应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雨莲与被告路鱼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路鱼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