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军慧与陈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慧,陈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李军慧,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农场。委托代理人高东风,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农场,系原告的丈夫。被告陈红军,男,40岁,汉族,住新疆奇台农场。本院审理原告李军慧诉被告陈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慧撤诉。本案诉讼费33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93元,由原告李军慧负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