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之辉与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袁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之辉,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刘之辉。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古田产业新区现代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袁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袁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袁俊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武汉市硚口区长天路5号4层1号房产所有权登记过户至刘之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