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梅与被告康得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梅,康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张晓梅被告康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梅与被告康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晓梅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英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