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正方与王义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方,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斗,男。上诉人王正方与被上诉人王义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3月25日向上诉人王正方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3月27日再次电话确认送达。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王正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正方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正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