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鄢某某。被告彭某某。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某某、被告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2013年2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3日生育一男孩鄢某甲。被告生完小孩一个月就外出打工。在外一年多经常换手机号,原告打听到被告的号码,被告设置原告为黑名单,原告也不知被告打工的地址,直到年终被告2015年2月17日回家过年。在家住了三天都是分居,作为一个男人,一年来一点正常夫妻生活也没有,夫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不存在。由于被告彭某某一年在外打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也打不通,找不到人,分居了一年。原告作为丈夫连享有被告的电话、打工地址都没有。故原告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定金17000元,四金16000元,合计33000元;三、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一半。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彭某某辩称,被告怀小孩一年期间因为原告不给钱用,被告实在没办法,生了小孩一月后才出去打工的。换电话号码是因为在外打工话费太贵才换当时打工地方的号码,被告在做事期间实在是不方便接电话,毕竟老板会说。彩金都买东西赠嫁了,没有拿四金,只拿了金戒指、金手镯和一个玉坠。出去打工的时候,期间会回家,大概有四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底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3年农历正月初八办结婚酒席2013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3日生育一男孩叫鄢某甲。婚后原、被告一起到广东东莞打工,不久,被告怀孕,被告一人回永丰待产,原告仍在东莞打工。被告待产期间,原告给被告4000元学开车,2000元怀孕期间的营养费。被告生完小孩满月后外出打工,小孩放在原告家由原告方照顾。之后。原、被告双方很少在一起,被告有时会回家看望。因原、被告很少在一起,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外出打工,但原、被告双方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双方育有不满二岁的小孩,只要原、被告双方遇事多商量、多沟通,双方互相信任和理解,为小孩营造一个美好、完整的家庭环境,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花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先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