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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笑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笑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23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刘远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XX,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笑研,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笑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