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新兴集团平顶山洗煤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兴集团平顶山洗煤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平顶山市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刘晓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征雁,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兴集团平顶山洗煤厂,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任德良,该公司经理。原告平顶山市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集团平顶山洗煤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新兴集团平顶山洗煤厂拥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东的土地在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的拍卖价款予以冻结,限额140万元。并以董坤政所有的轩逸牌轿车和徐征雁所有的宝来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新兴集团平顶山洗煤厂拥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东的该土地在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的拍卖价款在扣除张仁峰申请强制执行新兴集团平顶山洗煤厂一案的执行标的和必要费用后下余余款予以冻结(限额140万元,期限一年)。二、将董坤政所有的轩逸牌轿车和徐征雁所有的宝来轿车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审 判 员 赵晚晴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