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柳东与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蔡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东,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蔡怀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77号原告:柳东,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单桥村阜临路。法定代表人:蔡怀保,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怀保,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原告柳东诉被告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蔡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东诉称:2014年1月10日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然而借款到期后,虽然多次催要,但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柳东未能提供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蔡怀保的具体地址,所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敏审 判 员 周彪人民陪审员 兰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