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钟某。被告陆某甲。原告钟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君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陆某乙。被告于2011年5月离家,至今未归。原告4年来均是一人独自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由于被告对家庭和亲人极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要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儿子陆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陆某甲书面答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至今,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同意离婚。儿子陆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可随时探望并不需支付抚养费。结婚之后,原、被告之间并未创造共同财产,为了适当补偿原告,被告同意支付5万至10万元的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陆某乙,现就读于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幼儿园。原、被告婚前、婚后一段时间感情一般。被告自2011年5月离家至北京工作,至今未归。儿子陆某乙由原告及被告父母抚养照顾至今。庭审中,原告确认无婚前、婚后财产,也无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院向原告宣读了被告的书面答辩状并征求了原告的意见,原告表示愿意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的补偿款。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答辩状、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陆某甲离家后至今未归,也不回家探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陆某乙的抚养问题,双方均同意由被告陆某甲抚养,本院亦予准许。关于被告陆某甲自愿补偿原告钟某10万元,原告同意接受,本院一并予以确认。被告陆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陆某乙由被告陆某甲抚养;原告钟某负担儿子抚育费每月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育费给付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6月起支付,6月份的抚育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之后,于每年的1月底、7月底前,分别给付当年度上、下半年度的抚育费各人民币1800元;均由原告钟某直接给付被告陆某甲。三、被告陆某甲支付原告钟某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俊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