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李仁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晓,李仁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济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晓。被执行人:李仁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李晓应偿还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自2014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13.26%计算),李晓自愿于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李仁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李晓、李仁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晓、李仁广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李仁广的银行存款12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