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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卢焕红、秦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焕红,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林,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袁德永,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焕红、秦林、袁德永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飞燕出席法庭,被告人卢焕红、秦林、袁德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卢焕红、袁德永经密谋后,从广西宾阳县黎塘镇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的广西XX学院门口,由卢焕红放风,袁德永用扳手和螺丝刀撬开电门锁,将梁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00元)盗走。后二人将车销赃得款人民币2600元,卢焕红分得人民币1750元,袁德永分得人民币750元。二、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卢焕红、秦林经密谋后,从广西宾阳县黎塘镇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兴贵路XXX小区南面铺面停车位,由卢焕红放风,秦林用扳手和螺丝刀撬开摩托车电门锁,将谢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70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收缴并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卢焕红参与盗窃2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800元;被告人袁德永参与盗窃1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100元;被告人秦林参与盗窃1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焕红、袁德永、秦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方位图、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监控视频照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提供的摩托车购买发票,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和被辨认人员照片,(2011)港北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梁某、谢某的陈述,被告人卢焕红、袁德永、秦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焕红、秦林、袁德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焕红、秦林、袁德永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卢焕红、袁德永、秦林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焕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焕红、秦林、袁德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焕红、秦林、袁德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焕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秦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袁德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卢焕红、袁德永退赔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黄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梁兆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