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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济宁高兴木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康力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康力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济宁高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康力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法定代表人翁建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世明、李瑞姬,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高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国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化学。上诉人福建康某耐皿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许国青、李化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福建康某耐皿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康力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上诉人福建康力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孙 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