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王治国、吕倩梅。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00元(原告已预缴),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19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晓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郑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伴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