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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单永昌与卢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永昌,卢西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333号原告单永昌,男,生于1928年11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卢西岭,男,现年58岁,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单永昌诉被告卢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告卢西岭送达了相关文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4月7日向原告单永昌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12日9时30分开庭。庭审开始前原告单永昌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被告亦未在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永昌撤回对被告卢西岭的诉讼。本案诉讼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单永昌承担。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