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与黄玉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黄玉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557号原告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黄玉婷。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收25元,由原告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