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传营与刘泽通、吴贤寿、蔡景钩、林挺贺、吴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营,刘泽通,吴贤寿,蔡景钩,林挺贺,吴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454-1号申请执行人黄传营,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泽通,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贤寿,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蔡景钩,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挺贺,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吴邦忠,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黄传营与被执行人刘泽通、吴贤寿、蔡景钩、林挺贺、吴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查明,2014年3月1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黄传营为诉讼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宁德市金兰路8号(金域兰湾A区)5幢某室房产,现因该案已判决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黄传营坐落于宁德市金兰路8号(金域兰湾A区)5幢某室房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