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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23号原告:任某,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杨某,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12以与被告杨某协商离婚,已在岳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无继续诉讼的必要,故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员  储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方庆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