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乔治国与朱振清、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治国,朱振清,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30-4号申请执行人乔治国,男,汉族,1952年9月13日,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三道河村**号。被执行人朱振清。被执行人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国际广场A座16层。法定代表人朱振清,该公司董事长。乔治国与朱振清、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中民三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乔治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为25161895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分别对执行人朱振清、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的下列财产采取了冻结、查封措施,1、冻结了执行人朱振清持有的下列股权:陕西海孚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65%的股权��陕西海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36%的股权;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25%的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振清名下的下列车辆:1、陕A×××××(丰田牌汽车)、2、陕A×××××(别克牌汽车)、3、陕A×××××(奥迪牌汽车)、4、陕A×××××(金杯牌汽车)、5、陕A×××××(长安牌汽车)、6、陕A×××××(丰田牌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车辆:1、陕A×××××(桑塔纳牌汽车)、2、陕A×××××(桑塔纳牌汽车)、3、陕A×××××(帕萨特牌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振清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89弄3号304室的170.70平方米的房产及地下车库停车泊位191号【房地产权证号:虹19990005**号】。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之中,申请执行人乔治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乔治国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