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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罗求实与罗求实、绍兴市德宇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罗求实,绍兴市德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374号原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何百坤。被告:罗求实。被告:绍兴市德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求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罗求实、绍兴市德宇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