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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河北蓝太集团曲阳蓝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顺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蓝太集团曲阳蓝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顺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河北蓝太集团曲阳蓝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王玉卿,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蓝太集团曲阳蓝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顺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蓝太集团曲阳蓝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蓝太集团曲阳蓝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彭世荣审判员  程剑利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