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031-1号原告高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张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张某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2014年5月至今居一直住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祁连街***小区**栋*单元****室,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恳请贵院将该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原告提供了石家庄市裕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2015年8月1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张某于2014年5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祁连街***小区**栋*单元****室,而该地属石家庄市裕华区,故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