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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吉增与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增,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王吉增,农民。被告: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冯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登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增诉被告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标的额140551元),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季秀哲审 判 员  张太楼人民陪审员  赵廷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