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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雪玲与冼福生、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玲,冼福生,张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张雪玲,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澳门。被告:冼福生,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红霞,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欧献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本院审理原告张雪玲诉被告冼福生、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雪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雪玲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为1270元,由原告张雪玲负担。审 判 长  廖志良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