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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静与深圳市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深圳市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03-1号原告:李静,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号(11-08)。负责人:匡子。被告: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2#厂房(华展)4层北、5、6层。法定代表人:匡子。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被告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账户存款27,5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李静以银行存款27,5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李静银行账户存款27,500元;二、冻结被告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500元;三、如被告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