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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魁与苏长生、王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魁,苏长生,王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杜魁,男,汉族,1949年5月5日出生,个体户。被告苏长生,男,汉族,50岁,个体户。被告王永飞,男,汉族,44岁,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魁诉被告苏长生、王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魁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周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