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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423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9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饶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3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饶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饶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