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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光辉与诸城市潇湘大碗菜酒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辉,诸城市潇湘大碗菜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孙光辉。被执行人诸城市潇湘大碗菜酒店。申请执行人孙光辉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潇湘大碗菜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总标的额为1315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315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张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