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朱超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超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47号罪犯朱超群,无业。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朱超群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2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朱超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超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2个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朱超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朱超群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超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