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长龙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有限公司双滦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长龙,中国联合网络通有限公司双滦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康长龙。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有限公司双滦区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康长龙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有限公司双滦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有限公司双滦区分公司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