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郁南县某家中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又在其家中容留黄某某、余某某、钟某某(未成年)等人吸食毒品,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梁某某家中搜获吸毒工具及疑似毒品0.4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毒品尿液采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液检测照片;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户籍资料;4、审讯光盘、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重量检定结论书、指认毒品及毒品称重照片;5、证人黄某某、余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苏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