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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与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小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小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冯文新,男,生于1953年6月15日,汉族,阳城县人,阳城县化肥厂退休职工。现住阳城县美韵家园。委托代理人孙米林(原告冯文新之妻),生于1956年8月14日,汉族,阳城县人,阳城县物资局物贸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阳城县美韵家园。原告梁雄飞,男,生于1978年3月11日,汉族,阳城县人,医生。现住阳城县美韵家园。原告于建江,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阳城县人,阳城县交通运输局职工。现住阳城县美韵家园。被告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美韵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彭寿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民,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富,男,生于1968年11月13日,汉族,阳城县人,现住阳城县美韵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与被告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小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负担。审 判 长  侯京太审 判 员  裴育兵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