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与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小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小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冯文新,男,生于1953年6月15日,汉族,阳城县人,阳城县化肥厂退休职工。现住阳城县美韵家园。委托代理人孙米林(原告冯文新之妻),生于1956年8月14日,汉族,阳城县人,阳城县物资局物贸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阳城县美韵家园。原告梁雄飞,男,生于1978年3月11日,汉族,阳城县人,医生。现住阳城县美韵家园。原告于建江,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阳城县人,阳城县交通运输局职工。现住阳城县美韵家园。被告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美韵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彭寿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民,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富,男,生于1968年11月13日,汉族,阳城县人,现住阳城县美韵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与被告晋城市玉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小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冯文新、梁雄飞、于建江负担。审 判 长 侯京太审 判 员 裴育兵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