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尚平诉被告张永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尚平,张永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杜尚平。被告张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尚平诉被告张永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尚平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尚平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尚平撤回对被告张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尚平承担。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