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南一中环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毛金明、原审第三人沈颖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毛金明,沈颖莹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环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郑仁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金明。原审第三人沈颖莹。上诉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钟星消防海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钟星消防海南分公司与毛金明签订的《施工班组劳务协议》无效,并参照该协议的约定判决钟星消防海南分公司向毛金明支付2004年3、4、5月份的工程款49248元,但未对毛金明2004年3、4、5月份完成的工程质量予以查清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2、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未经合议庭评议即将沈颖莹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符 实审 判 员  王东史审 判 员  林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符子娇书 记 员  闫海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