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63号原告屈某某,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某某,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