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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姜久凤与延庆县珍珠泉乡桃条沟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久凤,延庆县珍珠泉乡桃条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962号原告姜久凤,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北京宝山和轩斋饭庄经营者。被告延庆县珍珠泉乡桃条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珍珠泉乡桃条沟村。法定代表人翟永亮,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理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久凤与被告延庆县珍珠泉乡桃条沟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久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久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姜久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铁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