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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升怀与李永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张升怀,男,生于1962年11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常兴镇梁马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03261962********。被执行人李永乐,男,生于1951年5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眉县常兴镇下塬村*组。身份证号码:6103261951********。本院在执行张升怀与李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0000.00元,受理费712.50元。已执20712.50元。申请人依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次申请执行2000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现已按协议履行了第二期案款20000.00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下余案款20000.00元执行期限未至。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下余案款20000.00元,申请人届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永刚 来自: